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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上调至5倍

Published on
2024.03.05
2024年1月25日,关于「发明专利法」及「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案通过国会全体会议表决。根据修订案内容,将「发明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从3倍上调至5倍。鉴于「实用新型法」准用「发明专利法」的规定,因此「实用新型法」项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也相应上调至5倍。但是本次修订案并未就「商标法」、「设计保护法」及「关于防止产业技术的泄漏及保护的法律」(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保护法」”)项下损害赔偿金额进行修订,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仍维持在3倍。

除上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外,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新增了针对毁损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包含了通过上调对法人的罚款金额上限等强化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产生抑制效果的规定。

「发明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后续将呈报至政府部门,之后由国务会议进行表决并予以颁布,此后自6个月届满之日起施行。修订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起开始施行,而且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规定将适用于修订案施行后所发生的违法行为。

1.「知识产权法」项下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及其上限
    
    

2. 除上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上限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 完善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作出整改劝告。但是,根据本次修订案,专利厅厅长可以作出整改命令,如果收到整改命令的人未予作出整改,可以将违反行为的内容等事项予以公布,并处以罚款(新增修订案第8条第1款,以及第20条第1款第1项之2等)
根据现行法规定,只有在损害赔偿请求之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专利厅移送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调查记录。但是根据本次修订案,除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外,在提起请求禁止或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的情况下,法院亦可以要求专利厅厅长、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移送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调查记录。同时,本次修订案也新增了有关针对被移送调查记录的查阅范围及有权查阅之人员的限制等程序性规定(修订案第14条之7)。

    ■ 新增有关毁损、灭失、变更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本次修订案,任何人不得在不享有正当权限或超过许可权限,毁损、灭失、变更他人的商业秘密(新增修订案第9条之8);如果任何人出于获取不当利益或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损害之目的违反上述规定毁损、灭失、变更他人商业秘密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约人民币27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第18条第3款)。

    ■ 上调法人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之犯罪行为的罚款上限
        虽然按照现行法,对法人从事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之犯罪行为所适用的罚款金额标准与对个人从事上述行为所适用的罚款金额标准相同,但是根据本次修订案将对法人从事上述行为所适用的罚款金额上限上调至原先金额的3倍。

3. 结论
    根据本次修订案,将「发明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上限大幅上调至5倍,并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针对毁损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处罚性规定,以及上调法人罚款上限等。通过该等措施大幅强化了针对技术窃取行为的事前抑制及损失救济之实效性的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持续强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成为近期相关法律修订的主要趋势。企业应当注意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将大幅上调,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因此企业应谨慎树立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策略。同时,在实际发生相关纠纷时,相关决策人员也有必要充分利用该等规定予以积极应对。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业务团队具有成功代理有关发明专利、商标、设计、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案件以及保全申请等案件的经验,而且在各类知识产权相关咨询业务领域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如需任何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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